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62號
原 告 佳典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湯可弘
被 告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10,000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19,1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俞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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