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派清算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44號
PCDV,114,補,1344,20250703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44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

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
相 對 人 均昇實業有限公司

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均昇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,聲
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
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,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張育慈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均昇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昇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