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13號
PCDV,114,補,1313,2025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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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13號
原 告 賴志銘
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
被 告 王思閔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思閔、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
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羅婉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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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