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87號
原 告 蔡美育
被 告 曹貴美
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
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7萬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23,47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22,973元(按裁判費之徵收,以
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,故本件應適用聲請時
之修正前『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
高徵收額數標準』)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林佳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