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36號
PCDV,114,補,1236,2025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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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36號
原 告 余峻

上列原告與被告湯秉鑫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,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損
害賠償金新臺幣(下同)58萬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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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