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17號
再審聲請人 邱映琁
送達處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巷0號0樓
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聲
請再審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,
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
定有明文。查,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261號確定
裁定聲請再審,依前開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
法 官 謝依庭
法 官 陳幽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奇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