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12號
原 告 林嘉紋
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
江亭慧律師
被 告 艾樂餐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8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
法 官 朱慧真
法 官 劉婉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佩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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