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補習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056號
PCDV,114,補,1056,2025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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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56號
原 告 李竑逵

李翊瑄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李東憲
廖珮存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
被 告 譚曉雯即維璨創客坊文理短期補習班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
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李竑逵、李翊瑄各新臺幣(下
同)54萬7,250元、56萬2,385元(合計110萬9,635元),及均自起
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依
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萬9,635元(不併計起訴後之法
定遲延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,48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
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劉馥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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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