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4年度,203號
PCDV,114,聲,203,2025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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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203號
聲 請 人 林莉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亞寧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7號返還停車
位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
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
錄音光碟予聲請人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受前2案枉法判決所侵害,本案不得
不謹慎處理;為完整保留審理案件之詳細過程、維護自身權
益,及一併回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8日當庭提出之答辯
三狀問題,爰聲請交付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
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前3條所定法庭之
錄音、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司法院定之
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
文。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
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
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
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係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7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
之原告,經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其敘明聲請交付
法庭錄音之理由,係為完整保留審理案件之詳細過程暨回應
相對人當庭提出答辯三狀之問題等語,核屬為維護其法律上
利益之理由。揆諸首開規定,其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於本
院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核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
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,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
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
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,附此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顥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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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