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75號
聲 請 人 康偉成
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上普消防實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
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、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第5條規定,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爰依非訟事
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邱雅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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