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4年度,79號
PCDV,114,簡上,79,202507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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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簡上字第79號
上 訴 人 游俊文

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
被 上訴 人 黃中駿
訴訟代理人 崔瀞文律師
吳文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
0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5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「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
一審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第一審判決
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三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
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四、上訴理由。」、「上訴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
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
。」、「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
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上訴不合法之
情形,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得不
行前項但書之程序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、第442
條第2項及第44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且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之
第一審裁判上訴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
明定。據此可知,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,應
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「對於第一
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即「上
訴聲明」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,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
程式,即為上訴不合法,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
,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均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
訴,先予敘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游俊文(下逕稱上訴人)不服本院113年
度板簡字第1512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;然其於民
國113年12月10日民事上訴狀僅記載「一、僅依法於上訴期
間提起本件上訴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25頁),即上訴人所提
本件上訴狀僅表示不服該第一審判決而「聲明上訴」,卻漏
未記載「上訴聲明」(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
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前經本院於114年6月23日裁定命上
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提出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
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(即上訴聲明)」且諭
知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;而該裁定業於114年6
月2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
憑(見本院卷第69頁);然上訴人迄今猶未具狀補正本件上
訴聲明,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71頁
),是依首揭說明,上訴人所為上訴欠缺法定程式,顯難認
屬合法,本院自得逕以裁定駁回本件上訴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親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佳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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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