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4年度,913號
PCDV,114,監宣,913,202507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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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913號
聲 請 人 沈○



相 對 人 簡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簡○忠就附表一、附表二所示
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事宜。
二、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簡○忠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簡○忠為聲請人沈○芬之配偶,前經本
院於民國105年5月9日以105年度監宣字第164號裁定宣告為
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及指定關係人簡
燦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;聲請人會同簡燦桐開具相對
人之財產清冊,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356號准予備查
在案。相對人曾祖父簡振寶前於48年6月23日死亡,遺有如
附表一所示18筆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,而相對人曾祖母簡李
傳於47年10月2日死亡,遺有如附表二所示3筆土地未辦理繼
承登記,嗣相對人祖父簡朝明於50年3月21日死亡、相對人
之父簡森義於90年6月25日死亡,由相對人再轉繼承上開土
地,爰聲請本院准許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附表一、二所示之
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事宜等語。
二、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,不得
使用、代為或同意處分。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,
非經法院許可,不生效力。此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,民法
第1113條、第1101條第1項、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準
此,監護人欲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,須基於受監護
宣告人之利益,並應經法院許可,始得為之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配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9日以105
年度監宣字第16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聲
請人為監護人,及指定關係人簡燦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
人,聲請人前已會同簡燦桐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,經本院
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356號准予備查在案等情,有上開裁定
、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首堪認定。
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曾祖父簡振寶前於48年6月23日死亡,遺
有18筆土地為辦理繼承登記,而相對人之曾祖母簡李傳於47
年10月2日死亡,遺有3筆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,嗣相對人之
祖父簡朝明於50年3月21日死亡、相對人之父簡森義於90年6
月25日死亡,故相對人為簡振寶、簡李傳之法定繼承人等情
,業據提出相關人之戶籍謄本、被繼承人簡振寶、簡李傳
繼承系統表、遺產清冊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
間證明書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
就被繼承人簡振寶、簡李傳所遺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不動產辦
理繼承登記事宜,核與相對人之利益相符。從而,聲請人聲
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紹寧  附表一:簡振寶之遺產
編號 項目 權利範圍 1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2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3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4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5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6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7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8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9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10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11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2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3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4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5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6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7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8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
附表二:簡李傳之遺產
編號 項目 權利範圍 1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2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3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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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