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878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一、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○○所有如附表所示不
動產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○○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
人之財產,經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616號裁定准許,惟前
次聲請不慎遺漏土地分割而增加之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
號,爰聲請法院准許聲請人代理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之不
動產等語。
二、按成年人之監護,除民法親屬編第4章第2節有規定外,準用
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,民法第11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而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
為受監護人之利益,不得使用、代為或同意處分。且代為不
動產之處分時,並應經法院之許可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,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
輔宣字第10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聲請人
為其監護人,及指定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聲請人
已會同丙OO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,經本院以113年
度監宣字第1617號准予備查。又聲請人前聲請准許處分相對
人之不動產,業經本院113年度監宣字1616號裁定准許相對
人名下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349/10000),
及同段1482建號建物等情,業經調取本院113年度輔宣字第1
01號、113年度監宣字第1617號、113年度監宣字1616號案卷
核閱無訛。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,相對人各項生
活、照顧等事務皆由聲請人處理,且本件附表所示土地同為
同段1482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,准許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
所示不動產有利於相對人名下不動產整體規劃利用。從而聲
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
產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蘇宥維
附表:
財產種類 縣市 鄉鎮市區 地段 小段 地號 權利範圍 土地 新北市 OO區 OO段 000-0地號 349/1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