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4年度,504號
PCDV,114,監宣,504,2025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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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504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

相 對 人 丙○○

關 係 人 甲○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宣告丙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
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二、選定乙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
  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甲○○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
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丙○○,因於民國11
3年9月11日罹患失智症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
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,為
此檢附親屬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戶口名簿、同意書、中華民
國身心障礙證明為證,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
併為其選定監護人,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二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
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法院得因
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
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,為監
護之宣告,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受監護宣告之
人應置監護人。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,應依職權就配偶、
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主管
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
護人,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法院為前項選
定及指定前,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,提
出調查報告及建議。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
相關資料或證據,供法院斟酌。法院選定監護人時,應依
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,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
意見,審酌一切情狀,並注意下列事項:一、受監護宣告
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。二、受監護宣告之人
與其配偶、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。三、
監護人之職業、經歷、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
關係。四、法人為監護人時,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,法人
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,民法第1110條
、第1111條、第1111條之1 亦有相關規定。
(二)本院參酌鑑定人所出具之鑑定報告,認相對人確有受監護
宣告之必要:
   本件鑑定人潘怡如醫師鑑定之結果,認為相對人:臨床診
斷為失智症,現罹有重度失智症症狀,已無法維持基本自
我生活照顧之能力,故推定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
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,較之同齡人已有顯著
之減損,建議為監護宣告等情,有鑑定人即醫療財團法人
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潘怡如醫師出具之11
4年7月7日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。本院綜上事證,認
本件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應有理由,故予准許。
(三)為相對人最佳利益考量,本院選定聲請人乙○○為其監護人
,並指定甲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:
  1.查聲請人、關係人分別為相對人之長子、配偶,有上開親
屬系統表、戶籍謄本在卷可參。
  2.本院審酌相對人最近親屬已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
護人,及由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有卷附同
意書可佐,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,份屬至親,且有意
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,是由聲請人任監護人,確實符合
相對人之最佳利益,爰依前開法律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
人之監護人。併參酌關係人為相對人配偶,有意願且同經
上開相對人最近親屬推舉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
爰併依上揭規定,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注意事項:
  成年人之監護,除本節有規定者外,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
之規定,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;又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
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
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
冊,並陳報法院。前項期間,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,於必
要時延長之。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,監
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。民法
第1099條、第1099條之1 亦有明示。是以聲請人經裁判選定
為監護人後,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應
於監護開始時,對於相對人之財產,會同關係人於2 個月內
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。
四結論:本件聲請有理由,故裁定如主文所示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 29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紹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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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