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4年度,446號
PCDV,114,監宣,446,202507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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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監宣字第446號
聲 請 人 陳冠吉


相 對 人 陳明君
關 係 人 陳清河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
2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,主文欄關於「陳清河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陳清河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 」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 件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上官清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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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