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1008號
聲 請 人 陳○雯
代 理 人 謝崇浯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
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
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聲請
費新臺幣1,500 元,聲請人前已繳交1,000元,尚須補繳500元,
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
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鄭紹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