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
聲 請 人 吳證榞
代 理 人 邱邦傑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4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,嗣因調解
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,於114年4月9日移
送本院辦理,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有請聲請
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
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楊佩宣
附件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7,140元,即按債權人及債
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,計算式:(13+1
)×10×51=7,140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達4,682,911元,但查聲請人年約35
歲(79年生),現任職於富邦人壽擔任行銷專員,核其並非
無償債之能力,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,聲請人有何「不能清
償債務之情事」或「不能清償債務之虞」,致須藉由消債條
例之程序清理債務?並提出近3個月每月收入數額及佐證資
料。
三、請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房租、膳食費、學習
教育費、加油停車費、娛樂費用、生活雜支等文件,或以新
北市最低生活費1.2倍,作為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。
四、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,及有無領取社會
扶助、補助、津貼、老人年金等相關補助?如是,每月各得
請領之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函文、轉帳證明文件。
五、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、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等餘額
證明,如有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
資,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六、請陳報聲請人自有之汽、機車行照影本。
七、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「要保人」名義之商業保險,於解約
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?
八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其可供變價、分配給債權人之財
產為何?請說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