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4年度,184號
PCDV,114,消債清,184,2025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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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
聲 請 人 潘又銓

代 理 人 辛佩羿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2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,嗣於114
年5月28日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,
於114年6月13日移送本院辦理,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
示事項,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
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月 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佩宣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570元,即按債權人及
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,計算式:(6+
1)×10×51=3,570。  
二、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,聲請人有何「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」
或「不能清償債務之虞」,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
務?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;另債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
報債權,請聲請人更新陳報債權人清冊並填載債權數額。
三、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,又聲請人年約56
歲(58年生),請說明收入來源?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
?是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?並提出相關收入釋明
文件。
四、請陳報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、近2年(112
年、113年)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、財產查詢清單,及聲請人
與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、補助、津貼等相關補助?如
是,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函文、轉帳證明
文件。並說明受其扶養之必要,又扶養義務人為何?如何計
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(扣除補助費)?
五、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、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等餘額
證明,如有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
資,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六、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「要保人」名義之商業保險,於解約
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?並請陳報聲請人自有之汽、機車行
照影本。
七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其可供變價、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?請說明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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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