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5號
聲 請 人 洪辰豪
代 理 人 宋立文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
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
、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3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,嗣因調解
不成立於114年4月23日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,於11
4年6月12日移送本院辦理,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
項,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
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佩宣
附件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4,080元,即按債權人及債
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,計算式:(7+1
)×10×51=4,080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,096,262元,查聲請人僅年約4
0歲(74年生),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,是請說明債
務發生原因,有何「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」或「不能清償債
務之虞」,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?
三、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-債務清
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,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
商,結案原因為「協商自始未開始」於113年9月30日結案,
又最大債權銀行陳報債務人協商前新增大量借款及消費,請
聲請人說明其原因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四、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,及聲請人近3個月
每月收入數額,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(如薪資單等)。
五、因聲請人陳報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新北市114年度每人每
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即20,280元,請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
性,或以新北市最低生活費20,280元,作為其每月個人生活
必要支出之數額?
六、請陳報受扶養人父、母親之近2年(112年、113年)之綜合所
得資料清單、財產查詢清單,及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有無領取
社會扶助、補助、津貼等相關補助?如是,每月各得請領之
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函文、轉帳證明文件。並說明父、母
親受其扶養之必要,又扶養義務人為何?如何計算負擔扶養
費之數額(扣除補助費)?
七、請陳報以聲請人為「要保人」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,於解約
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,及名下汽、機車行車執照資料。
八、請陳報如有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
資,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九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?並請說
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
【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。另請聲
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,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
。並請「詳細閱讀」後,逐一「誠實」補正,切勿缺漏,並請盡
力「一次」即補正齊全。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