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432號
PCDV,114,消債更,432,2025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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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32號
聲 請 人 林昱樺
代 理 人 李靜華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
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
、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8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,嗣因調解
不成立於114年3月26日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,於11
4年6月11日移送本院辦理,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
項,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
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劉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佩宣
附件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4,590元,即按債權人及債
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,計算式:(8+1
)×10×51=4,590。
二、債權總數有明顯差距,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,重
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,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
於(或小於)8人,請按超過(或減少)之債權人人數,以每人1
0份、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(或扣減)。
三、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,又聲請人稱任職
慈霖幼兒園,月薪資25,000元(部分工時),請說明其工作之
地點、職務、每日工作時數、工作時段及每月工作日數?實
際收入為何?請陳報近3個月之薪資或收入資料以釋明。
四、聲請人年約64歲(50年生),稱目前任職慈霖幼兒園,核其
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,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,有何「不
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」或「不能清償債務之虞」,致須透過消
債條例以解決債務?
五、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、補助、津貼等相關補助?如是,
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函文、轉帳證明文件

六、請陳報以聲請人為「要保人」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,於解約
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,及名下汽、機車行車執照資料。
七、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、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
證明,如有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
資,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八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:「每個月只能還5,000元」等
語之計算依據為何?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有無提高月
還款數額之空間?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
【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。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,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。並請「詳細閱讀」後,逐一「誠實」補正,切勿缺漏,並請盡力「一次」即補正齊全。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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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