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334號
PCDV,114,消債更,334,2025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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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
聲 請 人 洪瑞佑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
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7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頌棻     附 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4080元(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7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8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51 元計算:8人×10份×51元=4080元);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 費時,退款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 本)。
二、請補正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?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,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是 以聲請人應「具體釋明」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,並提出「相關證明文件」以資證明。三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居住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5 樓房屋?該屋為何人所有?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、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若為租屋,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( 載明租賃期間、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)及近期(至少三個月 )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。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?他 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?每人分擔比例為何?如無法分 擔,亦請敘明原因理由。
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。聲請人陳明目前須扶養 父親,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,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等有



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?應說明聲請人之父親目前有無工作 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?居住何處?應一併 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2、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。
五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 12年1月13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 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國民年金、老年津貼、國民年金、育兒津 貼、身心障礙補助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,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。
六、請提出尚未提出之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(包括集保存摺、郵局存摺)之封面暨 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之資料影本,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本 件更生前2年即112年1月13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。七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「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」即1 12年1月13日至114年1月12日間內含基本薪資、工資、佣金 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府補助金、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 關投資之所得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。如有某 段時間無工作收入,亦請敘明原因理由。聲請人並應提出11 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八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「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」(包括工 作地點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工作時間、職稱、負責 人姓名等),並提出114年1月至114年7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 轉帳存摺影本。如有其他兼職收入,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。若聲請人有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地 點、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雇主姓名及電話、工作天 數及時數、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),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。
九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「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 費用」及「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」,是否依新北市112 年度、113年度、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即分 別為19200元、19680元、20280元計算?如否,則請本於「 盡力清償債務」之本旨,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 院說明聲請人「個人」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?請聲請人 就各項支出,至少提出「最近3期」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,例如統一發票、帳單、



消費或繳款收據、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,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 出?請據實向本院陳報,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 支出項目,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。十、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車輛之價值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。十一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,期間內有 無財產變動狀況?亦即就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 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 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 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 形,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十二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(地址:臺 北市○○○路000號11樓)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。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帳號)及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。
十三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地址:臺北 市○○路000號5樓)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「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」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並請聲請人依上開 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「保 單價值準備金、解約金」之額數(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)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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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