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311號
PCDV,114,消債更,311,2025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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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
聲 請 人 蔡寬進蔡宗宸

代理人(法
扶律師) 李靜華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
 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 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董怡彤附件:              
一、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060元,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3人,暫以每人20份,每份51元計算:(2+1)×51×20=3,060元;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              二、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: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、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人「最新」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、民國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四、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,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:(一)動產(含名稱、種類、數量)。
  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?如有,請提出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。如已報廢,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。
(二)金融商品:
 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、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 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、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 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



至本裁定送達日)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 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。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 帳號)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, 再一併陳報本院。   
(三)存款:         
   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,於各金融機構之「存摺」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。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,則請完整影印「清楚 」(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,包含金融機構名稱、帳號日 期及金額,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,且不得以一 次彙整方式為登載),請務必「補登存摺」。此外,倘若 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,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。 (不知有何銀行帳戶,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「地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3樓)」請查詢聲 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,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 融機構申請)
(四)保險單:
 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,再一併陳報本院。
 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,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 險單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,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?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並請依下方表 格方式,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,投保商業保險之 情形(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 查詢,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):
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 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,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,請說明失 效原因為何?何時失效?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(如保險公 司回函)。
 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,並請說明投保原因、旅遊 地點、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,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(倘已 無留存契約,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,陳報本院)。(五)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。




(六)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、優先權或其他負擔,應一併表明( 如抵押權、質權等),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。(七)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,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?如有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,據實向法院陳報(即就上開 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 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 情形)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 
五、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「聲請更生前2年內」,以及 「目前」之收入數額、原因及種類(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 支出費用,如勞健保費用等)。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 薪資明細、在職證明(均請附有「公司大小章」之證明)、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。(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 清冊):
(一)收入指薪資、工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 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、證 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。
(二)工作含正職、兼職或計時制工作,不限期間長短,亦包含 臨時、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,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(包括工作地點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 、負責人姓名等)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。
(三)聲請人陳報聲請目前每月收入約2萬8,000元,惟該數額除 低於勞動部發布114年1月1日起之基本工資2萬8,590元。 是請補正下列事項:
  ⒈請提出相關事證釋明聲請人有何不適任一般工作之情狀致 每月收入低於勞動部發布114年1月1日起之基本工資2萬8, 590元。
  ⒉請重新補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即自111年 12月2日起至113年12月1日期間之上述五、(一)所示之 「收入」情形。 
(四)請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?如有,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 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薪資單、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。
(五)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工作情形(包括工 作地點、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、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、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、每次工作時數、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),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 主、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,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



之表冊,切勿省略、遺漏記載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。(六)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,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,並詳細說明原因。
(七)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失業補助、 租屋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國民年金、身心障礙補助 、疫情紓困補助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,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。
(八)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?如有, 請敘明詳細情形(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、每期金額多寡等 ),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(姓名、住址、電 話)、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。
六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,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。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,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,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,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?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?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?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?(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、分期期數)。    
(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(如標籤紙),且請務必「完整影印清楚」,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。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,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。並請「詳細閱讀」後,逐一「誠實」補正,切勿缺漏。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,請「儘速申請」後陳報,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,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。另請「一次」即補正齊全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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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