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306號
PCDV,114,消債更,306,2025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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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
聲 請 人 柯采伶
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
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新臺幣1,000元,消費者債務清理
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消債條例第8條復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未據繳納聲請費暨有如附件所
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
聲請。
四、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顥儒                 
附件:
  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(下同 )4,590元(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,連同債務人, 合計9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:9×51×10=4,590 )。
  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,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?為何積欠債務?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?  請提出聲請人之109、110、113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;又因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,係民國113年5 月印發,已逾半年,故請重提聲請人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(明細)。
  請提出聲請人父、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 13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最新勞保職



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明細);並請說明聲請人總共有 幾個兄弟姊妹?  
  據聲請人所提聯徵資料記載,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 協商而毀諾,故請聲請人提出消債條例施行前,與金融機 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、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。  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、9項規定,協商成立者,債務人 不能聲請更生,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者;故請聲請人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?有無證 明資料(如存摺封面及內頁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)?何時 開始未依約履行?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 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 如生病、薪資驟減、非自願性失業等)。
  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,即自112 年5月6日至今期間內含基本薪資、工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津 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、退休計畫收支 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,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。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 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等),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 等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,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,亦請陳報起迄時間。
  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?是否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 號5樓房屋?是否為自用住宅?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 權人為何,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第三類登記謄 本;如為租屋居住,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,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?如何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?
  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、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 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身障補助、老年津貼、國民年 金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此外,聲請人自 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5月6日至今,有無接受其他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?如有,請敘明詳細情 形(每月或每週、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),並請提出該 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(姓名、住址、電話)、聲請人 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  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?如係自有之汽機車,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,如已 報廢,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。




  請提出聲請人及其父、母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(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、及所有保險單(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 險公司借款,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?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  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,即自112年5月6日起 迄今,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?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?如有,請陳報其繫屬法院、案號、 股別、執行名義、每月扣薪金額,並提出其相關資料。  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(按月清償多少金額),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?
  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(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,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、董事、經 理人、清算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人、重整人、重整 監督人)? 又如曾任負責人,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 請更生前1日(即114年5月5日)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 資料。
  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 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?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,即自112年5月6日起迄 今,有無財產變動情事?如有,應詳述其原因,據實陳報 (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、無償取得、移轉、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、喪、變更)。
  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,及 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、更生或調協,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,致未履行其條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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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