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199號
PCDV,114,消債更,199,202507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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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
聲 請 人 張勝紘張碩峰
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
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7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:
  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(下同   )2,550元(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,連同債務人, 合計5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:5×51×10=2,550 )。
  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,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  因?為何積欠債務?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?  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09年度及112至113年度之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 保資料表、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
  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?是否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00弄00號3樓房屋?是否為自用住宅?若為自用住宅請 說明所有權人為何,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第三 類登記謄本;如為租屋居住,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 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,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?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?
  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,即自111 年12月17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、工資、佣



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,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(包括工作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 等),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 雇主聯絡電話等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,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,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。此外,請說明目前是否仍在安全顧問有限公司工作,如 有者,請一併提出薪資明細資料供參。
  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12月17日至今有 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 身障補助、老年津貼、國民年金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或行政 機關函文等文件,據實向法院陳報。此外,聲請人自聲請 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12月17日至今,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?如有,請敘明詳細情形 (每月或每週、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),並請提出該名 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(姓名、住址、電話)、聲請人接 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  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  為何?如係自有之汽機車,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 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?如已報廢,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  以資證明。
  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 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)、及所有保險單(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,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?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
  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,即自111年12月17日 起迄今,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?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?如有,請陳報其繫屬法院、案號 、股別、執行名義、每月扣薪金額,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 。
  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(按月清償多少金額),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?




  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   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 ?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,即自111年12月17日 起迄今,有無財產變動情事?如有,應詳述其原因,據實 陳報(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、無償取得、移轉、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、喪、變更)。
  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  之宣告,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、更生或調協,因可歸責   於己之事由,致未履行其條件。
  據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於114年3月5日於本院前置調解程序時 具狀表示,聲請人目前並無積欠其債務,則聲請人提出之 債權人清冊內有記載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」應屬誤載,應 予刪除,另外,因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內有記載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,請一併查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積欠 彰化銀行債務,待聲請人查明後請更正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。
  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,即自111年12月17日 起迄今,每月支出情形為何?請表示是否願依新北市所公 告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,另目前之支出情形是否亦願 依新北市114年度所公告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即2萬280 元,作為其必要生活費用(不含扶養費部分)之金額,若不 願意者,則請提出每月支出費用(包括餐費、電信費及各 項生活日用用等開支)之憑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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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