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4年度,84號
PCDV,114,救,84,2025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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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84號
聲 請 人 許利凱
代 理 人 翁偉傑律師(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)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竣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
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本文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
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
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
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向財團
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准予扶助在案,爰依法律
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本案訴訟部分財團法人法
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台北
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,經核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又聲請人所主張之本案事實,仍須經本院調查,方可得
知勝敗之結果,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
救助之聲請,依法核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婉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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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