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4年度,2號
PCDV,114,救,2,202507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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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2號
聲 請 人 張碧
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(本院113年度小抗字第17號)
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,依民
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,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。惟關於
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、第284
條規定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就鈞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
第3873號判決提起再審聲請,因未即時依民國113年9月30日
鈞院113年度板再小字第4號裁定補繳再審裁判費1,000元,
而於113年10月21日鈞院以113年度板再小字第4號裁定駁回
,然聲請人目前在監執行,無法如期繳納費用,為此,依民
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,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以其現在另案在監執行,無法如期繳納費用為由,而
聲請訴訟救助等語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財稅資料,
均查無財產所得(見限閱卷),堪信確無資力。
 ㈡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
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,經本院於113年9月30日,以113年度
板再小字第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
判費,逾期駁回其聲請,該補費裁定於113年10月8日送達聲
請人。因聲請人逾期未補繳上開裁判費用,業經本院於113
年10月21日以113年度板再小字第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審
之訴,該駁回再審之訴裁定已於113年10月24日送達聲請人
等情,已據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訛。又聲請人雖就
上開113年度板再小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,然亦因抗告無理
由,由本院以113年度小抗字第17號裁定抗告駁回,準此,
堪認聲請人顯不符合上述聲請訴訟救助之「非顯無勝訴之望
」要件。
 ㈢基上等情,足認本件聲請顯與上開法條所定要件不符合,核
為無理由,自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 7  日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婉如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宜雯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俞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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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