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4年度,111號
PCDV,114,救,111,2025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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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111號
聲 請 人 黃爾
代 理 人 邱怡瑄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玉全消防機電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景富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法院認定前項
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,
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
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
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
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(本院11
4年度勞訴字第133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由財團
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(新北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、及扶助律師專
用委任狀等影本以為釋明,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
資料,尚非顯無理由,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,應准
許之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靜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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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全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機電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