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4年度,108號
PCDV,114,救,108,202507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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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108號
抗 告 人 黃文吉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爵榮等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(本院1
14年度訴字第1787號)聲請訴訟救助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
6月30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08號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抗
告費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
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劉馥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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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