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(履行離婚協議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424號
PCDV,114,家補,424,2025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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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424號
原 告 A01
被 告 A02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拾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壹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 由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,004,01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17元。
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為本件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訴訟進行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兩造之「最新」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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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