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424號
原 告 A01
被 告 A02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拾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壹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,004,01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17元。
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為本件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訴訟進行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兩造之「最新」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