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(分割遺產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125號
PCDV,114,家補,125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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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125號
原 告 黃木聰
代 理 人 王維立律師
蔡柏毅律師
被 告 黃奇彬
黃鳳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壹萬貳仟肆佰零貳元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原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
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,101,608元(計算式:如附表所示總價×原告應繼分
1/3=3,101,60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
7,887元,扣除已繳25,485元,尚須補繳12,402元。茲依家
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裁定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穎
附表:
編號 項目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額 (新臺幣)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新海段883、883之1地號土地 54.72㎡ 1/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與左列房地屋齡相仿且同為一樓之安慶街281號之建物成交行情,每平方公尺148,072元。(計算式:148,072元×54.72=8,102,500元)。 8,102,500元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地號土地 44㎡ 283/10000 依114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4,000元。(計算式:44×283/10000×164,000=,元)。 204,213元 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地號土地 111㎡ 283/10000 同上。(計算式:44×283/10000×164,000=515,173元)。 515,173元 4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地號土地 94㎡ 283/10000 同上。(計算式:44×283/10000×164,000=436,273元)。 436,273元 5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(門牌號碼: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000號) 33333/100000 彰化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106年課稅明細表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46,666元 總價 9,304,82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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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