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3311號
聲 請 人 黃智詮
黃瑩櫻
黃品蒔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黃智詮係被繼承人黃國賢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
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新北市
○○區○○路00號)之子,聲請人黃瑩櫻、黃品蒔係被繼承人黃
國賢之女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114年4月21日死亡,聲請
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爰依法為公
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
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
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