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3245號
PCDV,114,司繼,3245,2025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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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3245號
聲 請 人 曾永樂
代 理 人 賴政良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
地法院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。
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
,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
第5 條亦著有規定。
二、查被繼承人陳曾近於繼承開始時住所地在台北市士林區,此
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,故本件
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選任遺產管理人,依前揭說明,尚有未合,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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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