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2936號
聲 請 人 孫凰娟
孫芮叡
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鍾要死亡,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936號拋棄繼承事件,於民國114年6
月30日對聲請人孫凰娟、孫芮叡所為之民事駁回裁定,應予
撤銷。
二、聲請人孫凰娟、孫芮叡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聲請對被繼承人
張鍾要拋棄繼承准予備查。
理 由
一、抗告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張鍾要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死亡,
聲請人孫凰娟、孫芮叡為被繼承人張鍾要之外孫女,先順位
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後,聲請人未接獲先順位繼承人之書面通
知,於114年4月22日上網查詢時,始得知前順位繼承人均已
拋棄繼承完畢,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,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
,聲請核備。
二、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,而得抗告之裁定,經提起抗告而
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者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得撤銷
或變更之,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;復按遺
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(一)直系血親卑親
屬、(二)父母、(三)兄弟姐妹、(四)祖父母;前條所定第一
順序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
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,
民法第1138、1139條、第1176條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被繼承人張鍾要於113年3月20日死亡,其子女即一親
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張勝雄、張素貞、張素梅皆已先後聲明
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,業據調本院113年度司繼
字第2076號及113年度司繼字第2538號卷查明,是聲請人為
現時之合法繼承人。而聲請人孫凰娟、孫芮叡並未收到前順
位後為拋棄繼承意思表示之繼承人張勝雄、張素貞、張素梅
所為通知其已拋棄繼承之訊息,直至114年4月22日上網查詢
時始知悉其成為繼承人,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繼字
第2076號及113年度司繼字第2538號卷查明屬實,故聲請人
陳稱於114年4月22日始知悉其成為繼承人尚屬可信。聲請人
於114年6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尚未逾3個月除
斥期間,聲請人向本院拋棄繼承之聲請,依法即屬有據,應
予准許。從而,原裁定關於駁回聲請人之聲明拋棄繼承,尚
有不當,應予撤銷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