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簡聲字,114年度,115號
PCDV,114,司簡聲,115,202507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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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簡聲字第115號
聲 請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
相 對 人 彗宏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志宏

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,
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由相對
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。又
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
明文規定。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
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彗宏事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,查該公
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,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
可憑,依前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玆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非訟事件法第5 條、第66條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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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彗宏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