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6256號
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詩文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,詎
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一件,聲請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詩文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
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
聲請狀所述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,聲請人已於收受該裁
定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未補正,應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訟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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