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親聲字,114年度,22號
PCDV,114,司家親聲,22,2025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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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2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
法第97條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,亦得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為辦理被繼承人王陳綉鳳之繼承事件,有
必要為未成年人甲○○選任特別代理人,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
王陳綉鳳之除戶謄本、聲請人、未成年人甲○○、特別代理人
丙○○之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,惟聲請人未提出其
他證明文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
知送達翌日起1個月內補正:㈠請聲請人於本文所附之家事聲
請狀影本第2頁上簽名蓋章後,再寄還本院。㈡特別代理人之
願任同意書正本。㈢選任特別代理人後,該特別代理人日後
須代為處理之事務為何?如為進行遺產「分割」事件,請提
出:⒈被繼承人王陳綉鳳之遺產清冊、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
清單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、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件(
如遺產為土地或建物,並附上最新之土地謄本、建物謄本、
房屋稅稅籍證明書、附近類似條件物件實價登錄金額之證明
文件)。⒉各繼承人之繼承人持分系統表、各繼承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。⒊遺產分割協議書之「完整」內容。⒋上開遺
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各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名、蓋章,並加
註協議之日期。上開通知函已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惟聲請人屆期迄未補正,亦未提出任何說明,有本院
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聲
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另聲請人如認有為 未成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,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, 再行具狀聲請,併此敘明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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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