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聲字第46號
聲 請 人 邵玉豐
相 對 人 邵玲豐
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新莊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慧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
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貳
拾壹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一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1條
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,經本院113
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三、經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
)42,085元及證人日旅費576元、560元,合計43,221元,由
相對人負擔,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3,221元,並依民事訴
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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