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聲字,114年度,36號
PCDV,114,司家聲,36,202507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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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
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相 對 人 施煌城

施珊汎
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
額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施煌城施珊汎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
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一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1條
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經本院114
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
表三所示比例負擔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
下同)37,333元,相對人施煌城施珊汎各應負擔1/3,即
施煌城施珊汎各負擔12,444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並均依
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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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