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25264號
PCDV,114,司執,125264,2025073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5264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債 務 人 張忠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 用合作社之存款債權,第三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所在地係在新竹市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至於債權人另請 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,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 ,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