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21600號
PCDV,114,司執,121600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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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1600號
債 權 人 花蓮縣秀林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陳實誠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名宇邱少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邱少華對第三人六和實業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,經查,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瑞芳區,非在本 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 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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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