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20668號
PCDV,114,司執,120668,2025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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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0668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  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柳瑛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7樓
債 務 人 游春杉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4樓  
 譚玲   籍設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           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游春杉對第三人榮工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、稻田營造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附帶請求查詢債務 人之保險契約資料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在新北市汐止區、臺北市信義區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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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稻田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