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8809號
PCDV,114,司執,118809,2025072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8809號
債 權 人 創思影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



債 務 人 陳彥成



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業興號之營利所 得債權,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嘉義縣,非在本院轄區內,是 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 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2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創思影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思影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