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7733號
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債 務 人 池榮貴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汐止龍安郵局之存款 債權,第三人汐止龍安郵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,非在 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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