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4437號
債 權 人 大鴻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
債 務 人 李沛潔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同一強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3項定有明文。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積體電力製造股份 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台灣 卓越50證卷投資之營利所得、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國泰台 灣客寄龍頭ETF證卷投資信託基金專戶之營利所得,該三公 司分別址設新竹市東區、臺北市松山區、臺北市大安區,衡 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為臺灣新竹及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,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 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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