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3072號
PCDV,114,司執,113072,2025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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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3072號
債 權 人 陳珊霓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5樓之1


債 務 人 徐紹展

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同一強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3項定有明文。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 人所有之車輛,該公司址設新北市淡水區且該車輛所在地為 新北市淡水區,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皆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有管轄權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 誤,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0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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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