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2842號
PCDV,114,司執,112842,2025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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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2842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


債 務 人 梁瑞倉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紘鑲實業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,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宜蘭縣員山鄉,非屬本 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 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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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