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2736號
PCDV,114,司執,112736,20250710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273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何佳音
債 務 人 歐吉雅企業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人 吳春鈴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吉雅企業有限公司吳春鈴張雅昇(歿)
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聲請對張雅昇強制執行之部分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。 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,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4日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87 4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人張雅昇為強制執行 。惟查債務人張雅昇早於債權人聲請執行前之民國104年4月 6日死亡,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。 是債務人張雅昇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,債權人對之聲請 執行,自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歐吉雅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雅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