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0941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債 務 人 沈祐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且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第三人之營業 所所在地係在桃園市大園區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 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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