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5965號
債 權 人 黃鴻賜
債 務 人 張語祐
沈詮恩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訴訟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
明定,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
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
○○路0段000號1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與債權人,依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1項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
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
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