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1780號
債 權 人 莊文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,應以裁定駁回 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。二、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 0796號債權憑證,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財產。 惟債務人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2年3月30日即已死亡,有司 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是債 權人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執行,於法尚有 未合,且其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,依上開條文規定,自應以 裁定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